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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登出登記申請

個人獨資企業登出登記申請

個人獨資企業登出登記申請
個人獨資企業的登出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於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登出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


(二)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登出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公章。


個人獨資的企業如果因為某些原因需要登出,那麼其清算方式大致有六種,在正文中我們給出了詳細的說明。需要注意的是,這六種清算方式不是隻能用其中的一種,應該視企業的實際情況將這六種清算方式靈活的結合起來取長補短,將清算工作高效準確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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