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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合同詐騙是刑事犯罪,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二者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幾點: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於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 2、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誇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 3、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為了非法佔有的目的,一旦騙到手後,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脫不履行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或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並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 《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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