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 食品安全法124條 法律 關注:2.04W次 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的司法解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資訊。 標籤: 損害賠償 勒索 安全法 消費權益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dywok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