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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具備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具備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具備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1、無子女或只有一個子女
這裡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裡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於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 ,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 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 ; 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週歲
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係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 週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後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於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週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
5、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6、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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