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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哪些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哪些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哪些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只要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該予以受理,對於一些疑難和特殊情況,司法解釋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一)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三)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四)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五)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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