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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訴訟有哪些

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訴訟有哪些

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訴訟有哪些

實踐中,要是沒達成離婚協議的夫妻雙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而夫妻一方起訴到法院的,有時候法院可能也不會受理離婚案件。那到底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訴訟有哪些?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一般情況下,要是經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或者是經過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在一些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中,還有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4條第2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二、要是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的一方想要提出離婚的,本著對女性生養的保護,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離婚請求的。但是要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以及女方想要離婚的也會受理。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6)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經過上文的風險講解,我們此時已經瞭解到,究竟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訴訟有哪些,其中很多條件都是針對一定的人群適用的,比如孕婦或軍人。在這些情況下,夫妻就無法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但要是當事人能夠協商一致的話,那麼也是允許協議離婚的。若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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