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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限最長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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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說明:
  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規定時,能在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在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如果三日期限不夠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但必須在此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延長一日至四日後再不能延長期限。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最長期限幾年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說明:
  在司法實踐中執行此規定時,在三日內不能提請批准逮捕時,直接延長至三十日,三十日內包括前面的三日。必須在三十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說明: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批准逮捕或決定不批准逮捕。因此,此規定的七日是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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