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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後不籤合同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中標後不籤合同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中標後不籤合同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中標後不籤合同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於中標後不籤合同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財政部第18號令)第六十四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其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檔案的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合同不得對招標檔案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招標採購單位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第七十五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採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一) 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二)將中標專案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檔案中為說明,且未經採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專案分包給他人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三)未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四)將政府採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處以採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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