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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權屬登記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未完成權屬登記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未完成權屬登記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未完成權屬登記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未完成權屬登記房屋的買賣合同,如具備以下條件,是有效的: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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