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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車輛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車輛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車輛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車輛送交修理期間,依車輛所有人的意思,車輛已停止執行,並實際脫離車輛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方依合同取得了對該車的控制支配權。車輛所有人對修理方試車或使用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致人損害的後果,不具有過錯,也無侵權行為,故不應承擔責任。單純的委託保管關係中,車輛在保管期間發生事故的,應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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