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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人員的生活報告

緩刑人員的生活報告

緩刑人員的生活報告
緩刑人員需要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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