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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責任認定書全責不服

對事故責任認定書全責不服

對事故責任認定書全責不服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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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鑑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如果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不服,應該在收到之日起三天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錯誤,有權利申請複核要求上一級交管部門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對於複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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