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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徵用耕地土地使用稅

新徵用耕地土地使用稅

新徵用耕地土地使用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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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徵用的土地,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新徵用的土地,應按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各級種子經營部門單純為農業生產提供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可給予免徵企業所得稅的照顧,凡商品經營和其它收入均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地稅局《關於種子經營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法字[1996]第579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檔案規定:地方農墾企業暫以農場為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農牧、漁業、氣象等企業、農場以外的農墾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企業為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墾等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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