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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區別是什麼?

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區別是什麼?

在現代社會,稅收的繳納對於大家來說並不陌生,因為個人所得稅繳納是比較常見的,當然如果使用土地的話,也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區別是什麼?兩者的區別,在徵收範圍,以及納稅人的主體和計稅依據都存在著不同。

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區別是什麼?

一、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區別是什麼?

耕地佔用稅與土地使用稅的不同點有:

1、定義不同:耕地佔用稅是對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徵收的一種稅。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徵收的一種稅,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

2 、徵收範圍不同:耕地佔用稅是在全國範圍內,就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徵收的稅。耕地佔用稅一般一次性徵收,以後不再徵稅。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就使用土地的行為徵收的稅。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徵,分期繳納。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因佔用耕地要納耕地佔用稅);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不同: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為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4、計稅依據不同: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佔用耕地的檔案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稅是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以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的土地使用面積為準。

二、其他區別

5、單位稅額不同:耕地佔用稅的單位稅額,以縣為單位,以人均耕地面積為標準,實行幅度稅額為: 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額。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

土地使用稅也實行差別幅度稅額,每平方米年稅額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6、特點不同:耕地佔用稅以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行為徵稅,具有明顯的行為稅特點。開徵土地使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因此,土地使用稅具有財產稅或級差資源稅特點。

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區別是什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耕地佔用稅和土地使用稅,首先在地域方面就不一樣,在徵收範圍當中,如果耕地佔用稅就是是全國範圍內的徵收,但是土地使用稅是在城鎮,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所進行徵收。

標籤: 使用稅 耕地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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