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 法律 關注:2.85W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通意見》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注:以上條文已經被《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文取代。 標籤: 建設工程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 施工合同糾紛 合同 建設工程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6v417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