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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裁定複議期間

訴訟財產保全裁定複議期間

訴訟財產保全裁定複議期間
財產保全複議程式
1、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6、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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