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二審提交新證據 法律 關注:2.64W次 二審證據提交的標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標籤: 提交 勞動 勞動保障 仲裁 勞動糾紛 證據 二審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618xw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