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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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公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法律上,離婚協議書公證的注意事項主要有五項:一、注意需要提供的申請資料 申請入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注意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當事人的身份,審查其婚姻狀況,看其是否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是否夫妻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申辦離婚協議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三、注意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應當注意審查簽定離婚協議的原因、動機,辦理離婚協議的目的,用途,瞭解離婚協議達成的經過等基本情況,防止借協議離婚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四、注意離婚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應當看其是否具備法定的條件,應當注意徵求有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的子女意見,審查是否照顧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擁有部分產權,財產所有權是否明確和有無爭議,財產是否過去曾有約定,對於雙方關於公房使用權的約定,須按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等。 五、注意離婚協議的內容 應當注意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條款是否齊全、合法,文字有無歧義,提供的協 議相粘連的附件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協議中有無“本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土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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