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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清單

協議離婚財產清單

協議離婚財產清單
協議離婚財產怎麼辦理

我們來了解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的內容: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次,我們來看看協議離婚財產分配辦法:


1、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具體說來,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原則如下:


(一) 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協議優先;


(二) 男女平等;


(三)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四) 照顧無過錯方;


(五) 照顧付出較多方。


最後,我們來了解下分割夫妻財產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財產。原1980年婚姻法對此項規定的表述是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離婚,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別強調了對子女權益的保障,將其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優先考慮的因素,將原條文中“女方權益”和“子女權益”的先後位置作了調換,修改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否要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


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綜上所述,關於協議離婚財產怎麼辦理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在婚姻法的規定當中,如果男女雙方那個結婚之後沒有對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是很明確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共同所有的,在分割的時候需要經過平等的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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