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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訴訟人要社群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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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就是共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共同訴訟中原告一方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我們稱之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的,稱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說,行政訴訟的共同訴訟實際就是訴的主體的合併。這與訴的客體合併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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