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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買房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買房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買房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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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是啥?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有哪些區別?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2]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區別:出讓是指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轉讓則是作為獨立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流螢給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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