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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有哪些程式

公司破產有哪些程式

1、破產申請與受理。破產申請是指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的行為,這是破產程式啟動的標誌。在收到破產申請之後,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同時指定管理人。
2、債權申報,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程式開始之後向管理人呈報自己已享有的債權以參加破產程式的行為。
3、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組成,對破產程式中的某些事項進行表決,並對管理人進行監督。
4、重整,這是新破產法參照國際先進立法模式引進的新制度,重整的開始既可以是在破產申請之後,也可以由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
5、和解,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務人延期還債、減免債務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和解也可以在破產申請之後,或由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而開始。
6、破產宣告。債務人即可能因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後由於支不抵債而被宣告破產,也可能因為重整程式終止或者和解失敗而被宣告破產。
7、破產清算,法院在對債務人進行破產宣告之後,即由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
8、破產終結。破產終結即可能由於破產清算完畢而導致,也可能由於重整的結束或者和解協議的執行而導致。
公司法》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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