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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除名合夥人的條件有哪些

合夥企業除名合夥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除名合夥人的條件有哪些?

合夥企業除名合夥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二、合夥人退夥的條件有哪些?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三、合夥人的職責有哪些?

1、合夥人的基本責任。合夥人有按照合夥協議提供約定的資金、實物、技術等的義務。

2、合夥人的經營責任。合夥人有直接參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義務。

3、合夥人的監督檢查責任。合夥人有接受監督和檢查的義務。

4、合夥人的債務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合夥企業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

合夥企業不是單個人的行為,而是兩個以上個人的聯合,所以才稱之為合夥。

2、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訂立合夥協議,是合夥人建立合夥關係,建立合夥企業的前提,也體現了合夥企業的基本屬性。

3、合夥人共同出資

合夥人共同出資是合夥人聯合起來共同經營的必要條件,能否出資也是能否作為合夥人的一個衡量標準。

4、合夥人共同經營

合夥企業是各合夥人結合而形成的,合夥人相互信賴,共同出資,直接參與經營,在經營中具有同等地位,合夥人既是出資者又是經營者。

5、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是合夥企業所體現的合夥關係的一個基本特徵。合夥企業是以合夥人個人財產為基礎建立的,合夥財產為合夥人所共有,與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密切聯絡;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經營,風險共擔,要求各合夥人用其個人財產來共同保障合夥企業的信譽,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

6、合夥人共享受益

這是合夥企業的共同目的,合夥企業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所產生的經營成果則由合夥人共享,合夥企業收益的歸屬,利潤的分配都根據共享收益的原則來確定。

在成立合夥企業之後,除了除名合夥人的這種情況之外,合夥人也可以自行退夥,或者在合夥企業破產、解散等情況下,會造成合夥人當然退夥,合夥人退夥的情況有好幾種,如果企業決定除名合夥人,應該有幾位合夥人共同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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