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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兩個股東各佔50%可以嗎?

註冊公司兩個股東各佔50%可以嗎?

一、註冊公司兩個股東各佔50%可以嗎

註冊公司兩個股東各佔50%可以嗎?

是可以的,公司股權比例、持股數額,由各股東協商確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公司股權變更的,也是由股東協商持股比例,可以各佔50%。法律對此沒有限制性規定。

股權本質上是參與公司決策及選擇管理的權力,而股權表決通常情況下是以股份比例來實現的,各佔50%的方式雖然看似平等公平。股份公司的股權不能完全按照出資額比例,還要考慮無形資產,比如公司開辦誰的創意,公司業務誰的關係,等等都要折成資產計算進去。公司開辦之初就要一切由合同、協議辦事,說白了就是不要口頭協議。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股東申請解散公司要什麼材料

1、公司的經營已連續幾年虧損的情況的證據,如財務審計報告等;

2、造成公司虧損的主要原因的證據,以及這個原因是無法挽救和克服的證據。如公司主導產品沒有市場,或根本沒有市場等;

3、公司的小股東向公司的控股股東提交的,就上述原因和虧損情況,要求解散公司的書面函件。該函件應說明虧損情況、虧損原因以及不可克服性、要求解散的意見和要求限期召開股東會對解散公司進行表決的請求、要求控股股東於要求日期內答覆和逾期不答覆視為同意等內容。該函件以及控股股東的回覆情況等,屬於窮盡了其他途徑仍然不能解決的證據;

4、原告股東的持股超過10%比例的證據以及公司章程等。

三、公司股東主要有幾種分類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在本文中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問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註冊公司兩個股東可以各佔50%,而股東申請公司解散時,要提供如下材料,公司經營期間,連續幾年存在虧損狀態的證據,例如,公司的財務報表,造成公司虧損主要原因的證據,原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10%的證據以及公司的相關章程等。

標籤: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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