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任職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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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除了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都會成立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決策。公司董事會會有董事長和其他董事,董事的任職資格公司法作了相關的規定,而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任職的限制也做了具體的規定,有出現公司法所限制情形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吧。
一、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任職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公司法》採取了禁止性規定。
《公司法》相關法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董事會的職責有哪些?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在公司董事的任命時,如果該工作人員出現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任職的限制性規定,該工作人員不能被任命為公司董事。公司的董事們組成董事會,董事會對公司進行管理,共同決策公司的經營方案,所以董事會的存在十分重要,董事會成員也應嚴格篩選,董事會成員中如果發現有以上情形的,可以撤銷其職務。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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