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經營管理 >

違反公司法166條抽逃出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違反公司法166條抽逃出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股東其實對於公司就是一種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狀態的,既然沒有做好承擔風險的準備也就不要隨便的決定投資開公司了。而不論從道德和法律上都不能夠存在著公司經營日益困難,自己卻選擇抽逃出資的這種做法。接下來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主要是違反公司法166條抽逃出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違反公司法166條抽逃出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違反公司法166條抽逃出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抽逃出資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抽逃出資應負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對公司其他股東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35條,第43條等規定,除股東之間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外,股東應當按照其出資比例享有分紅權、優先認購權及表決權等權利。可見,股東平等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則。如果股東抽逃出資,將會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在此情況下,可以參照《公司法》第28條第2款和第84條第2款之規定,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公司法》第152條之規定,在公司怠於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

2、對公司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條之規定,公司具有財產、名義和責任獨立的特徵。同時根據《公司法》第36條和92條之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發起人、認股人不得抽逃出資,即不得抽回股本。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前提和顯著特徵。股東在出資後又抽逃出資的,構成對公司法人獨立財產權的一種侵權行為,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及賠償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3、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3條之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股東以其出資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可見,公司的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權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嚴重侵害了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同時,抽逃出資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理應獲得賠償。

(二)行政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0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針對具體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罰款。根據《公司法》第212條等相關法條之規定,如果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定期限未能開業或者開業後停業及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等,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採取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罰款的處罰。

(三)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之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將受到刑罰的制裁,構成抽逃出資罪。

給大家解釋了一下關於抽逃出資的具體的情形,就包括公司法166條就是有些股東未經法定程式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這也是屬於一種抽逃出資的做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多方面的,抽逃資金特別大,給公司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情形下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標籤: 出資 公司法 違反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ongsi/jingyingguanli/09xvw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