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工商稅務 >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ongsi/gongshangshuiwu/yo68w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