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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一般處罰

稅務一般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各種帶有命令、懲戒的執法措施,但這些執法措施只是稅收執法管理中的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型別。其中包括:責令限期改正、收繳或停售發票等都不是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一般處罰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登出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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