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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特殊行業、特殊型別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
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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