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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勞動局舉報什麼時候能處理

去勞動局舉報什麼時候能處理

一、去勞動局舉報什麼時候能處理

去勞動局舉報什麼時候能處理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二、發生勞動爭議怎麼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願為基礎,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式。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式適用於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於仲裁程式。除了這種爭議,對於其他爭議,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式,實行兩審終結制。

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向單位所在的的勞動局進行舉報、投訴,這也不失為一種維護自身權益的方法。在舉報、投訴的過程中,勞動者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否則的話勞動局有權不予受理案件。而除此之外,與單位產生的勞動爭議之後,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來解決。

標籤: 勞動局 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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