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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是什麼?

勞動關係當中實際體現的利益訴求已經越來越多樣化,在國家不斷落實勞動關係方面的很多重要決策部署的過程當中,很明顯勞動市場還是取得了比較不錯的成效的。可是因為解除勞動合同在經濟補償方面的糾紛還是時有發生,其中有部分職工體現的一個問題就是不清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是什麼?

1、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裁減人員的;

6、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9、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續訂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1、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2、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和計算依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國之所以要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這個問題作一定的條件限制,也是為了避免有少部分職工用欺詐或者是其他違規的手段侵犯到公司的實質利益的。如果簡單的來概括,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的話包括單位無故辭退,破產辭退,協商一致辭退都要支付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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