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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書個人是否需要寫

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書個人是否需要寫

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書個人是否需要寫

生活當中可能遇到過工傷的勞動者都知道,在做工傷認定的時候,一般情況下需要耗費的時間精力物力都是比較多的。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達成了一定的協議,因此勞動者本身要對工傷認定的請求進行撤銷。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書個人是否需要寫?

一、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書個人是否需要寫?

對於還未得出認定結果的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由申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勞動局提交撤回工傷認定的申請,從而終止勞動局的工傷認定程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程式是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的申請而啟動的,勞動局不主動進行工傷認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如果雙方已經就工傷待遇事宜協商一致,可以向勞動局撤回要求認定工傷的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撤銷後果是怎樣規定的?

作出認定決定的人社局認為認定錯誤的,可以自行糾正。但因為人社局已經作出行政決定,工傷職工和所在單位不能撤回申請,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其實如果勞動者本身要決定對工傷認定進行撤銷的話,那麼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提出撤回工傷認定就可以了。即使勞動者本人不寫撤銷工傷認定申請書,也是可以對工傷認定進行撤銷的,但是法律後果需要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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