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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標準是怎樣的?

高溫津貼標準是怎樣的?

到了盛夏季節,我國大部分地區都有高溫天的出現,這對勞動者在戶外工作是個考驗。為了保障勞動者工作的安全及身體健康,相關部門要求企業對這部分職工發放高溫補貼,也算是給予勞動者在高溫天氣工作的一項福利。那麼高溫津貼標準是怎麼樣的?下面我們跟隨律師瞭解下這個和廣大勞動者息息相關的問題。

高溫津貼標準是怎樣的?

一、高溫津貼標準是怎麼樣的?

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二、我國關於高溫補貼方面的法律是什麼?

中國關於高溫之下的勞動保障政策相當空白,翻閱相關資料,在全國範圍內普遍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這個規定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有一個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現代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第三產業的高度發展為鮮明特徵的,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此外,該規定也沒有表明,什麼溫度情況下,員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該條例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

由於夏季高溫天氣導致從事戶外作業的勞動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60〉衛防錢字第207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這條法規也成為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對於高溫勞動保護具有指導性意見法規。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法律對高溫津貼並沒有具體規定,只是相關部門出臺過有關辦法。其中也沒有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明確,現在各個省市都會根據自身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高溫津貼標準,像發達地區可能就給的多一些。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高溫天氣工作的一種補償,隨著我國對勞動者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相關法律也會在這方面不斷完善的。

標籤: 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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