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高溫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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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威海市高溫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防暑減溫飲料:
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法律依據:
《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
二、相關規定
高溫費,其實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裡面並沒有明確提及,但是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確實存在關於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具體規定。從這種意義上說,高溫費的提法無疑符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越來越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用人單位、勞動者的關注。作為勞動者來說,在具體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期間,理應享受到高溫費這種特殊崗位津貼,而作為用人單位來說,正常支付從事高溫作業以及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高溫費,不僅是依法履行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於提供勞動安全、勞動條件、勞動保護的義務,同時也體現出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的企業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高溫費主要見於下列檔案(該檔案也並未直接使用“高溫費”一詞,而是使用“高溫津貼”):
1、《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 )。
2、《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1〕141號)。
3、《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
高溫費如果企業不發放,勞動者可以舉報,那麼企業會受到行政處罰,進行罰款。企業為員工購買的降溫飲料不可以算高溫費。高溫費也是收入的一種,也是需要進行繳納個稅的。可以說一個夏季勞動者會多捌佰元的收入,對他們而言也是搞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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