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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房屋轉租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房屋轉租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承租人在租賃了房屋之後,如果在租期內無法繼續租賃,而同時房東也不允許退租的話,其實可以考慮在剩餘的租期內,將房屋在轉租給他人使用,這樣自己也不用承擔租金。但是在轉租房屋的時候有一定的注意事項,那到底房屋轉租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屋轉租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1、須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其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可以轉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確這一點,承租人必須在轉租房屋前以書面形式徵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與出租人協商簽訂一份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的補充合同。否則,屬於承租人違約,不僅轉租關係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據此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可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2、轉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原租賃期限。轉租行為既以原出租行為為基礎,故而受其約束,主要表現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不得超過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原有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此為一般性原則。其例外只能是出租人與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對延長租賃期限達成協議。

3、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既享有承擔原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權利義務,也享有承擔新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權利義務。當然,這一注意事項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進行協商後予以變更。

4、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後,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將可能影響相鄰使用人對 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對合用部位的使用應當維持原來的狀況,不得隨意擴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響相鄰使用人。承租人要改變合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徵得 原出租人和相鄰使用人的同意。

二、房屋轉租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

出租人:

1、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按照初租合同履行義務。承租人要對因第三人或是二次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租賃房屋的毀損直接向出租人承擔責任;

2、出租人有權從轉租合同中獲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3、出租人有權監督次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情況。雖然出租人與次承租人間不存在合同關係,但根據民法典關於物權支配效力的理論,在租賃房屋由他人用益的情況下,出租人對租賃房屋仍具有間接支配力。

4、在初租合同與轉租合同均終止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次承租人返還租賃房屋。

承租人:

1、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按照初租合同履行義務,如修繕房屋、負擔合理稅費等。

2、承租人有權從轉租合同中獲益。

3、承租人有修繕房屋的義務,它發生於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修房屋時。

4、初租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有義務通知次承租人。

次承租人:

1、根據轉租合同享有承租人的權利,履行義務。

2、接受出租人對其使用房屋的監督。

3、轉租合同終止時返還租賃房屋。

我國規定的轉租房屋有兩種形式,包括承諾轉租和責任轉租,其中在責任轉租的時候,也就意味著此時承租人在未經過房東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將房屋轉租出去了,這個時候作為房東可以追究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責任,要求次承租人馬上騰房。至於房屋轉租注意事項有哪些,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 轉租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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