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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自什麼時間生效

房屋買賣合同自什麼時間生效

房屋買賣合同自什麼時間生效

房子始終是人生的重要大事之一,千萬不可馬虎,大家都知道凡是從事交易,一定少不了籤合同這一程式,買賣房屋也不例外,而房屋買賣合同又是買賣房子的重要程式和內容,但是有很多人不清楚房屋買賣合同自什麼時間生效,那麼下面本站將會詳細告訴大家。

一、房屋買賣合同自什麼時間生效:

首先,房屋為不動產,房屋買賣不僅適用合同法的規定,還須適用有關不動產的法律規定。如城市房屋的買賣須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下:

《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裡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二、影響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1)是否經登記。《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 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於無效)。這也是為什麼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為什麼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於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並沒有為我們指示出來。這裡說的是一般合同程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2)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為《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並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裡說的是特殊合同程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看完上文,想必您已經對房屋買賣合同自什麼時間生效的問題有了一個較為清楚的認識,房屋買賣合同事關房屋能不能交易以及買賣完成之後的後續問題,所以如果您想要讓自己的房屋買賣交易能夠輕鬆圓滿的完成,就一定要有仔細謹慎的態度,最好諮詢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律師以獲得更多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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