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構成侵權 業主擅自更改入戶門方向遭鄰居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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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如對門,日常生活中,鄰里間難免“磕磕碰碰”,但若越界可能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劉某和被告王某是同樓層“門對門”的業主,小區交付時,兩套房屋的入戶門均為朝內開,兩家共用一條過道。
被告裝修時,出於最大化利用面積的考慮,想將入戶門設計為朝外開,改造前,曾徵詢原告意見,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但被告考慮到裝修需要,還是將入戶門改為朝外開。原告認為被告擅自改變入戶門朝向,在入戶門向外全開的情況下,會導致公共通道狹窄影響其通行,造成安全隱患,故訴至吉林省敦化林區基層法院,要求原告將房屋入戶門恢復成朝內開。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入戶大門呈垂直對面狀態,原告通行必然經過被告家門前共用的公共通道,但被告王某入戶門外開,顯然妨礙了原告的出行,存在安全隱患,對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響,被告王某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法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法官說法
相鄰關係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佔有人之間,在行使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排水、通行等行為而相互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鄰里各方應當秉持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諒互讓、相互容忍,這樣才能夠讓生活得到許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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