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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效力如何認定 什麼是共同遺囑

其效力如何認定 什麼是共同遺囑

何某的妻子李某在病重時,向丈夫提出要二人共同立遺囑來處理他們的遺產。當時何某為了安慰妻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立下了“兩人共同積累的10000元存款,死後由已經出嫁的養女何甲繼承”的遺囑。兩人均在遺囑上簽字蓋章。李某將此事也告訴了何甲本人。李某死後,這10000元的存摺一直由何某保管。199610月,何甲趁何某不在家,進入何某的臥室,撬開皮箱,拿走了存摺。何某回家後,發現箱子被撬壞、10000元存摺被盜。何某後來得知此事是何甲乾的,就向何甲索還存摺。何甲不肯歸還存摺,說:“遺囑上寫明這10000元由我繼承,養母生前也已經將此事告訴了我。”而何某卻認為,這10000元錢是他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自己有一半的所有權,並且說:“遺囑上‘死後’兩字,是指我和李某二人都死亡後,這10000元存款才由何甲全部繼承。現在李某雖死亡,但我尚未死,屬於我的一半不能當作遺產繼承。” 因此,何某隻同意何甲繼承屬於李某的那部分遺產5000元。為此,雙方發生爭執,何某訴至法院,要求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什麼是共同遺囑?其效力如何認定?

所謂“共同遺囑”,是指兩個以上的遺囑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訂立遺囑處分遺產的雙方法律行為。“共同遺囑”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共同遺囑是一種共同行為。共同行為是指兩個以上的有著同一內容、同一目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共同行為屬於雙方法律行為,但與一般的雙方法律行為不同,因為共同行為雙方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共同遺囑須共同遺囑人有著一致的意思表示;雙方不能就遺囑的內容達成一致同意的,共同遺囑也就不能成立。第二,共同遺囑人對遺產的處分受他人意思表示的制約。因為儘管共同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有同一的目的,但畢竟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共同遺囑。因此,在共同遺囑中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意願受他方意思的制約。而且,在共同遺囑中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往往具有關聯性,一方的意思表示與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互為條件的。第三,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與一般遺囑不同。因為共同遺囑人一般不能同時死亡。而遺囑是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對於共同遺囑效力的認定,應當以各個遺囑人死亡的時間來具體確定。首先,對於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的夫妻共同遺囑,自任何一方死亡時即時生效,死亡方的意思表示生效,生存方的意思表示失效。其次,對於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的共同遺囑,僅在共同遺囑人都死亡後整個共同遺囑才發生效力。在共同遺囑人中的一人死亡時,遺囑中涉及該遺囑人遺產的內容發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則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在一方已經死亡,另一方未死亡時就依照遺囑處分未死亡一方的財產。再次,對於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規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的共同遺囑,一方死亡僅致使遺囑部分生效,雙方都死亡時方全部生效。

 

在實踐中,經常有夫妻雙方共同立遺囑的情形,但兩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字並不一定意味著這份遺囑就是共同遺囑,應看其是否符合共同遺囑的構成要件。本案中,何某與李某預先設立的遺囑,從李某來講,她把自己的遺產留給養女何甲,這是她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對何某來講,李某在病重期間向何某提出欲立遺囑,將二人共同積累的10000元存款由何甲繼承,何某當時是為了安慰李某,同意預立遺囑只是臨時應付,可見這份遺囑的內容並非出自何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該遺囑不符合共同遺囑所要求的主體條件。因此,何某和妻子李某所立的遺囑,不能理解成共同遺囑。從生效時間來看,即使認定為共同遺囑,也不能在一方已經死亡,另一方未死亡時就依照遺囑處分未死亡一方的財產。因此,本案法院審理認為;本遺囑按一般遺囑繼承。何某與李某共同積累的10000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應將何某和李某的共同財產10000元分出一半,即5000元歸何某所有,留下的5000元就是李某的遺產,這5000元按李某生前的遺贈,由養女何甲來繼承。何某的財產5000元,只能等何某死後,才能另做遺產。

標籤: 認定 效力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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