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如何處理? 土地遭到違法徵收
- 律師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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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河南某村的王先生在當地擁有一處宅基地並建有房屋進行居住,2022年初當地實施新城區計劃專案,要徵收王先生家的房屋,在具體實施徵收過程中,王先生不滿意補償內容,認為補償不合理,一直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就在王先生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後,徵收方為了儘快完成相關工作,便對其採取斷水、斷電以及堵路等方式阻礙王先生正常生活,逼迫其搬遷。王先生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北京找律師協助其運用法律程式維權。
在土地徵收過程中,無論是集體土地徵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都事關廣大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在保障被徵收人合法利益及國家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徵收方應當要依法依規實施徵收,不得違背法律規定及徵收原則,比如強拆、斷水、斷電等。
但是實踐中,個別徵收方為了儘快完成徵收工作拿到土地,通常違背徵收原則,在與被徵收人就補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強制清毀地上附著物、強制拆除地上建築物,使用威逼利誘的方式強迫被徵收人交出土地等。
但是實踐中,個別徵收方為了儘快完成徵收工作拿到土地,通常違背徵收原則,在與被徵收人就補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強制清毀地上附著物、強制拆除地上建築物,使用威逼利誘的方式強迫被徵收人交出土地等。
針對上述王先生的情形,律師首先協助其向相關部門申請查處。相關部門有對違法逼遷行為予以查處的法定職責,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在法定期限內相關部門並未給出回覆,律師協助王先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根據上述的法律法規,相關部門對其查處申請未履行法定職責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法院責令相關部門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在徵地拆遷中,如果發現徵收方違法徵地,比如未批先佔,強行徵地等,作為被徵收人可以先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查處,申請查處時以書面形式。根據《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及《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自然資源部門既對保障農村村民在土地徵收過程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負有責任,同時也具有對未批先佔、拆分審批、少批多佔等土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
同時,《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第六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作為被徵收人在徵收土地過程中,遇到徵收方不合理、不合法的徵收行為,要及時申請相關部門進行查處,或通過複議、訴訟程式維護權利,有自身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或進行私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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