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解答 >律師隨筆 >

協議能否生效? 房產律師靳雙權:無權處分簽訂協議

協議能否生效? 房產律師靳雙權:無權處分簽訂協議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在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房產律師靳雙權:無權處分簽訂協議,協議能否生效?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們聯絡,我們將予以撤銷。)

一.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曾A與其妻林B共生育七個子女,分別為曾Q、曾W、曾E、曾R、曾T、曾Y、曾U。其中曾Q於2009年去世,其繼承人為張Z、曾O、曾P。原A市B區C村二隊位於社南的一幢二層小樓房是曾A、曾S兩兄弟在解放前夕共同翻建,並由雙方共同居住使用。在該二層樓房邊有一間磚木平房是曾A本人在解放以後搭蓋形成,1994年6月,該平房由曾A之子曾Q重新翻建,該平房未辦理過有關房產手續。1998年1月18日,因建設需要,A市B區環島路徵地拆遷辦公室作為甲方與曾Q、曾W、曾E、曾R、曾T、曾U作為乙方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約定甲方拆遷上述房屋;各項費用對抵後,甲方應支付乙方拆遷補償款94580.39元;甲方安置乙方宅基地一塊;鑑於曾U一家居住在訟爭房屋,按規定給予曾U按公有住房出售成本價購置一套統建房。1999年5月18日,A市B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上述二層小樓房的拆遷補償款由曾A、曾S的合法繼承人各享有一半的份額,上述磚木平房由曾A的合法繼承人共同繼承。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2012年11月17日,A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上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合法有效。《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簽訂後,曾Q及各原告多次與A市B區人民政府及A市B區環島路徵地拆遷辦公室聯絡,要求落實拆遷安置補償政策。相關工作人員均回覆要求曾A的全部繼承人均同意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後方進行安置補償。為此,三原告多次協調被告,但各被告始終拒不配合。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被拆遷之位於A市B區小樓房對應的50%的拆遷補償利益,其中三原告共分配1/7,六被告各分配1/7;依法確認被拆遷之位於A市B區小樓房邊的一間磚木平方對應的拆遷補償利益由三原告繼承。

被告辯稱

被告曾某辯稱:曾Q及各被告的母親名叫林B;曾Q並非曾A與林B的親生兒子,是由二人抱養,各被告與曾Q不存在血緣關係;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已明確判令磚木平房歸曾A所有,由曾A的合法繼承人共同繼承,原告主張磚木平房對應的拆遷補償利益由原告繼承。原告主張磚木平房由曾Q在1994年6月重新翻建,與真實情況不符。磚木平房是曾A在解放以後所搭蓋的廚房,曾Q在堆放雜物過程中僅對磚木平房進行過輕微程度的修補,而非重新翻建。

林B自1975年曾A去世以後,便與曾Y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直到去世。在此期間,一直是由曾Y照顧她的生活起居,曾Y已對林B盡了主要扶養義務。而曾Q常年在外地,在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情況下,卻從來沒有對曾A和林B盡任何的扶養義務。因此,曾A遺產中歸屬林B的部分所對應的拆遷補償利益應全部由曾Y繼承,曾Q及其繼承人無權繼承。

二.法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繼承人林B與被繼承人曾A是夫妻,育有七個子女分別為曾Q、曾W、曾E、曾R、曾T、曾Y、曾U。1975年曾A去世,未留有遺囑。1993年林B去世,未留有遺囑。1998年1月18日,因建設需要,A市B區環島路徵地拆遷辦公室作為甲方與曾Q、曾W、曾E、曾R、曾T、曾U作為乙方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就拆遷A市B區C村2隊一幢2層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進行了約定。

1999年,案外人曾某九為原告,以曾W、曾Q、曾E、曾R、曾T、曾Y、曾U為被告,就原A市B區C村2隊一幢2層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訴至法院,1999年5月18日A市B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確認原A市B區C村2隊一幢2層房屋拆遷補償利益由曾A、曾S的合法繼承人各擁有一半的份額,原A市B區C村2隊一幢2層房屋旁的一間平房歸曾A所有,由曾A的合法繼承人共同繼承。該案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2009年曾Q去世,未留有遺囑。其合法繼承人為配偶張Z、子女曾P、曾O。

三.法院判決

一、A市B區C村2隊一幢2層房屋對應的拆遷補償利益,曾Y佔1/8份額,曾W、曾E、曾R、曾T、曾U各佔1/16份額,張Z單獨佔1/32份額,張Z、曾P、曾O三人共同佔有1/32份額;

二、A市B區C村2隊一幢2層房屋旁的磚木平房對應的拆遷補償利益,曾Y佔2/9份額,曾W、曾E、曾R、曾T、曾U各佔1/9份額,張Z單獨佔1/9份額份額,張Z、曾P、曾O三人共同佔1/9份額;

三、駁回張Z、曾P、曾O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律師點評

原告主張對A市B區C村2隊一幢2層房屋以及該房屋旁邊的磚木平房對應的拆遷補償利益中屬於被繼承人曾A的部分進行分割。被告認為拆遷補償協議是按照兩個房子的總面積來確認利益,沒有把兩個房子分開,希望明確兩個房子分別的利益。由於各當事人一直未就訟爭房產拆遷補償達成一致意見,故至今未實際獲得拆遷補償利益,現時隔多年,當時的拆遷利益也可能發生變化,無法明確兩房屋目前實際補償利益,故本院僅對兩房屋拆遷補償利益進行份額分配,各繼承人按繼承份額享有對應的拆遷補償利益。鑑於雙方對被拆遷的兩房屋的權屬存在不同意見。

二、關於繼承方式與份額分配

對於A市B區C村2隊一幢2層房屋,該房屋已經由生效判決確認歸曾A、曾S共有,該樓房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的1/2份額歸曾A所有。該1/2份額拆遷補償利益系曾A、林B的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各享有50%份額,即各享有上述房屋拆遷補償利益的1/4份額,曾A、林B先後去世,未留有遺囑。

綜上所述,曾Q、曾W、曾E、曾R、曾T、曾U從曾A與林B處各繼承1/16份額,曾Y繼承1/8份額。其中曾Q繼承所獲的1/16份額屬於其與配偶張Z的夫妻共同財產,曾Q與張Z各享有1/32份額。曾Q於2009年死亡,未留有遺囑,其享有的1/32份額作為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張Z、曾P、曾O繼承。張Z、曾P、曾O主張曾Q的份額由其三人共同共有,不要求具體分配份額到個人,予以支援。即張Z、曾P、曾O三人共同獲得1/32份額。

對於A市B區C村2隊一幢2層房屋旁的磚木平房,原告主張上述磚木平房經民事判決的認定,屬於曾Q重新翻建,且當時被告均無異議。據此認為應屬於曾Q的遺產,而不是曾A和林B的遺產。即使不能認定為曾Q的遺產,但上述平房能夠取得拆遷利益,完全是因為曾Q的翻建行為,所以曾Q應該多分。被告認為雖然民事判決認定上述平房經過曾Q重新翻建,但在產權歸屬上仍然判令歸曾A所有並由曾A的合法繼承人共同繼承。同時被告否定曾Q的翻建事實,認為一方面翻建事實的證明系不實證明,另一方面上述平房當時由曾Q在使用,肯定有進行修修補補,但是修補和使用相抵後不能再多分給他,沒有法律規定翻建行為後相關利益歸屬於翻建人。根據民事生效判決的認定,A市B區C村2隊一幢2層房屋旁的磚木平房是曾A所有,曾Q的翻建事實不影響該平房的產權歸屬上述磚木平房歸曾A所有,是曾A、林B的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各享有上述平房拆遷補償利益的1/2份額,

綜上所述,曾A、林B所享有的A市B區C村2隊一幢2層房屋旁的磚木平房的拆遷補償利益經繼承分配,最終由曾Q繼承2/9份額,曾Y繼承2/9份額,曾W、曾E、曾R、曾T、曾U五人各繼承1/9份額。曾Q繼承所獲2/9份額屬於其與配偶張Z的夫妻共同財產,曾Q與張Z各享有1/9份額。曾Q享有的1/9份額作為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張Z、曾P、曾O共同繼承。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falvjieda/lvshisuibi/4zrj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