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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虛假廣告的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釋出虛假廣告的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4日,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M百貨商行涉嫌釋出虛假廣告。2021年6月3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至M百貨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M百貨商行在淘寶平臺設有店鋪,並通過該店鋪銷售“某面霜補水保溼滋潤抗衰老高鎖水懶人素顏50g”商品的頁面適用宣傳用語“抗衰老”,但無法提供“抗衰老”的相關證明材料。據M百貨商行自稱,其自2021年3月開始使用前述宣傳用於進行宣傳,廣告費用約200元。2021年6月15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向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區管委會)移送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線索。2021年7月23日,經開區管委會決定立案調查。其間,M百貨商行主動刪除不符合規定的宣傳用語,對商品的宣傳頁面進行了整改。2021年8月17日,經開區管委會對M百貨商行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600元的行政處罰,並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日,M百貨商行表示放棄陳述、申辯,經開區管委會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M百貨商行處以罰款人民幣600元的行政處罰。

釋出虛假廣告的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律師分析】我國現行《廣告法》總則部分的第四條就明確了關於廣告真實性的原則要求,即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同時,《廣告法》又在廣告內容準則部分,對虛假廣告作了明確界定。何謂虛假廣告?《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效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資訊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本案中,M百貨商行通過網上購物平臺對外宣傳其銷售的一款商品具有抗衰老的功能,但未能提供該商品具有抗衰老功能的相關證明材料,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釋出虛假廣告的行為。

關於釋出虛假廣告的行為,《廣告法》不僅規定了行政、刑事責任,也規定了民事責任。具體規定為:1.違反本法規定,釋出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案、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2.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3.違反本法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本案中,M百貨商行存在釋出虛假廣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由行政機關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當然,M百貨商行已經認識到自身的行為存在違法之處,在經開區管委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已經對其商品銷售的宣傳頁面作了整改,則可視為其已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行政機關不必再行責令M百貨商行消除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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