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部關於轉知國務院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的補充規定
- 行政法類
- 關注:6.9K次
水產部關於轉知國務院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的補充規定
為了保護沿海水產資源和避免機輪拖網漁業與漁民帆船業的糾紛,茲根據原令,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頒佈單位:水產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57-08-16
實施時間:1957-08-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茲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總周字第53號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的補充規定:關於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業已下達在案。近來由於北緯29度以南海面的治安情況好轉,漁業生產亦逐漸恢復。為了保護沿海水產資源和避免機輪拖網漁業與漁民帆船業的糾紛,茲根據原令,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 按照下列三個基點作成聯結線,在此線以西的我國沿海,為拖網漁輪禁漁區。第十七基點: 北緯29度東經122度45分(即原令的第十七基點)。
第十八基點: 北緯27度30分東經121度30分。
第十九基點: 北緯27度東經121度10分。
二、 有關其他事項,仍按原令規定辦理。(因水產部已經成立,原令中“農業部”三字改為“水產部”)。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fagui/xingzhengfa/6nydl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