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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章程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章程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章程

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章程

為保證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工作的科學、公正,制定本章程。健康相關產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等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部審批的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等各類與人體健康相關的產品。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9-03-15

實施時間:1999-03-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為保證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工作的科學、公正,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健康相關產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等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衛生部審批的食品、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等各類與人體健康相關的產品。

第三條 衛生部設立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專家庫。專家由相關學科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業人員(副高階以上職稱)擔任。

第四條 專家可以由有關單位或相關專業兩名具有正高階職稱的人員推薦,亦可直接由衛生部提名,徵得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後由衛生部確定。

第五條 每次評審會之前由衛生部根據工作需要通知部分專家參加評審會議,並組成各類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在衛生部領導下,承擔健康相關產品的技術評審工作,其主要任務包括: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對健康相關產品進行專業技術評審;

(二)為衛生部提供健康相關產品管理方面的諮詢意見;

(三)承擔衛生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衛生部確定。

評審委員會設祕書1-2名。祕書可以由評審委員兼任,也可以由衛生部另行聘任。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由來自不同單位的委員擔任。衛生部認定的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法人代表和檢驗負責人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祕書不得由主任委員所在單位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主持評審會議、審定會議紀要及評審報告,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祕書負責評審會議記錄和整理評審意見,並完成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享有應聘、辭聘以及對評審產品進行稽核、評議和表決的權利,並應當及時向評審委員會和衛生部提出有關諮詢意見。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以客觀、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技術評審工作,認真履行其職責,廉潔自律,不得借評審之機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對送審資料及評審情況保守祕密,不得抄錄、引用和外傳。

第十三條 在評審有評審委員參與研製或初審的產品、委員所在單位檢驗、監製或生產的產品時,該委員應當迴避。

評審委員不得應聘為評審工作相關產品生產單位的顧問,不得參與評審工作相關產品的監製及其他可能有礙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第十四條 送審資料不符合衛生部有關受理要求時,評審委員會可以拒絕對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需要時,根據評審委員會提議,經衛生部同意,可以要求被評審產品的申請者在評審會議上申述理由,回答問題。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恪盡職守,遵章守紀;凡違反以上規定的,衛生部可以中止其評審工作直至解聘。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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