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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

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

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

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

《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是為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專案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制定。由國務院於2016年12月14日釋出,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3號

頒佈時間:2016-11-30

實施時間:2017-0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專案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投資專案(以下簡稱專案),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專案。

第三條 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專案,實行核准管理。具體專案範圍以及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執行。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並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專案,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專案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祕密的專案外,專案核准、備案通過國家建立的專案線上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線上平臺)辦理。

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線上平臺生成的專案程式碼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線上平臺管理辦法。

第五條 核准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列明與專案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專案核准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併為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六條 企業辦理專案核准手續,應當向核准機關提交專案申請書;由國務院核准的專案,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專案申請書。專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專案情況,包括專案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專案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專案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企業應當對專案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專案核准前置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檔案。

第七條 專案申請書由企業自主組織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專案申請書。

核准機關應當制定並公佈專案申請書示範文字,明確專案申請書編制要求。

第八條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准的專案,企業可以通過專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專案申請書,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專案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准機關。

由國務院核准的專案,企業通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專案申請書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將專案申請書轉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第九條 核准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專案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專案涉及有關部門或者專案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核准機關應當書面徵求其意見,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回覆。

核准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專案進行評估的,應當明確評估重點;除專案情況複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核准機關承擔。

第十條 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專案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准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核准機關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專案進行評估的,評估時間不計入核准期限。

核准機關對專案予以核准的,應當向企業出具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由國務院核准的專案,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向企業出具核准檔案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擬變更已核准專案的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向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專案自核準機關作出予以核准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專案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專案,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線上平臺將下列資訊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專案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專案總投資額;

(四)專案符合產業政策的宣告。

企業應當對備案專案資訊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資訊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資訊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線上平臺自行列印。

第十四條 已備案專案資訊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專案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准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准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專案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專案實施的監督檢查。

企業應當通過線上平臺如實報送專案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資訊。

第十七條 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專案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案資訊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臺實現資訊共享。

企業在專案核准、備案以及專案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資訊,通過國家社會信用資訊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實行核准管理的專案,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准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專案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專案核准檔案,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准機關撤銷核准檔案,處專案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專案,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專案資訊或者已備案專案的資訊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資訊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專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對企業處專案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專案核准、備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專案適用本條例,但通過預算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專案除外。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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