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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審判程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訴訟審判程式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訴訟審判程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訴訟審判程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式。審判程式有一審普通程式``二審程式`特殊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執行程式等程式。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6)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批准子。

一審普通程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二、交通事故訴訟歸誰管?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應按下列規定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管轄問題:

(1)縣(市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縣(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經本級公安機關領導人批准指定其下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本管轄區內發生的輕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轄市、地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本轄區發生的案情複雜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由最先發現或最先接到報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案調查,管轄確定後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3)管轄權有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雙方共同的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4)在未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地方可經地區(市)公安機關批准由鄉、鎮公安派出所處理輕微事故。

(5)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理下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6)當事人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移交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7)需要對交通事故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責任者是現役軍人的移送軍隊處理。

上文中已經說到了,關於交通事故訴訟審判程式具體分為了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其中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要相對長一些。而要是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的結果不服的話,提起了上訴的,則整個案件的處理期限也會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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