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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的7天是7個工作日嗎?

法院立案的7天是7個工作日嗎?

一、法院立案的7天是7個工作日嗎?

法院立案的7天是7個工作日嗎?

1、法院立案的7天不是指7個工作日,而是指七個自然日。

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合同所稱的“日”為工作日,否則一直是指自然日。 法院確定是否受理,不是在7個工作日內,而是正常的7天,包括節假日。

2、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 法院立案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立案一般分為四個步驟:

1、經法院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由負責審查的立案工作人員決定立案,並將案件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輸入電腦後自動生成案號。

2、法院將向您傳送案件的受理通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費繳納通知書等。

3、可以在法院立案之日起7天內到法院立案大廳內設的銀行收費視窗或法院附近的銀行交納訴訟費。

4、完成上述工作後,立案法官將會把您的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

三、法院民事糾紛立案後所有程式是什麼?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3、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複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複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4、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複雜、新型別案件應報審判長核准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糾紛發生之後,當然是可以採取起訴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的,但是訴訟請求並不一定會被法院受理。根據規定,法院若是決定不予受理,需要在駁回訴訟請求的時候,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之後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材料,確定自己滿足起訴條件之後,再次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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