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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如何認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一、如何認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如何認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認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標準是:導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三次以上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一次性導致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為人,即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客觀的表現情況是什麼?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脫逃,具體表現有:

(1)未盡職守;

(2)未嚴格按規章制度行使職權;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務義務;

(4)履行職務義務嚴重不負責任;

(5)其他失職行為;

(6)造成嚴重後果。

因為工作人員的失誤從而導致被判了刑的犯罪嫌疑人逃脫甚至是多次逃脫的,將視為是構成了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行為。並且如果當事人有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條件收取好處私自將犯罪與嫌疑人釋放的,也是會認定為是一種犯罪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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