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獨佔許可備案必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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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獨佔許可備案必須嗎?
依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授權許可合同並不是強制備案的,但許可合同備案可以有效保障雙方的利益。
備案不是必須的,但是通常都是這麼做的,獨佔許可作為一種許可合同自簽訂起生效,是否備案並不影響其合同效力。但是,備案是對抗效力的要件,專利權常常被視為準物權,存在公示公信的原則,備案實際上就是一種登記,使獨佔許可這樣一種狀態能為第三人所查知,從而起到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專利權獨佔許可備案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檔案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的規定,專利獨佔許可合同可以進行備案,但備案並不是強制要求的。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第二條,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專利實施許可的許可人應當是合法的專利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以共有的專利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申請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使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統一制訂的合同範本;採用其他合同文字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綜上所述,專利權獨佔許可沒有強制備案,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中,許可合同並沒有強制備案,但是雙方可以通過備案以後有效的保障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生效後的三個月內選擇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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