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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原始取得制度是如何認定產權的

宅基地上房屋原始取得制度是如何認定產權的

宅基地上房屋原始取得制度是如何認定產權的

一、 宅基地上房屋原始取得制度是如何認定產權的?

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權屬應為以該戶為主體的家庭成員共有。原始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通過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權利人通過申請獲得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從而取得該房屋。取得的房屋在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是:共有權利人的認定問題,共有房屋因翻建、擴建引起的權屬問題,分家析產問題。

原始取得的房屋,認定房屋的權屬,就是要確定戶的家庭共有權利人。在房屋建成到拆遷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員可能會另立門戶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這種情況下該成員已不是該戶的家庭成員,不能作為該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間該戶的家庭中可能會有新的家庭成員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門戶之前特別是在拆遷安置補償時,應當對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擁有共有權。

二、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繼承?

能。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為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

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也就是說,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為單位享有,由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只要家庭關係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係就存在,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而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沒有導致家庭關係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權由本戶其他家庭成員繼續共同享有,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另一方面,若該戶人員均去世或不再擁有農村集體成員身份,其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所屬的農村集體收回。

在農村村民每戶都是能夠獲得一處宅基地,村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設自住的房屋,但是土地的產權還是屬於集體的,對於村民來說只是擁有土地的使用的權利,如果住戶離婚或者不在是農村的集體成員,那麼宅基地就會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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