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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的違建為什麼可不拆?

2008年前的違建為什麼可不拆?

2008年前的違建為什麼可不拆?
律師解析:並不是說08年以前的違建可以不拆,而是08年以前無證房屋不能輕易認定為違建。對08年以前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但未經過審批也無相關房產證明檔案的房屋,不屬於違建。
2008年我國開始實行《城鄉規劃法》,要求建房必須要經過審批,而且要按審批的標準進行建造,否則就會被認定為違建,所以從08年以後,私建、超建等行為都不被允許,也不給辦理相關的房產證明檔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專案,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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